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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痛彻骨髓,招标采购背的锅黑不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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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8-01 10:55【

7月3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疫苗事件调查进展汇报,基本查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等违法事实,并要求调查组依法从重处罚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召回销毁全部涉案疫苗,同时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

疫苗事件发酵至此,吃人血馒头的造假者们已经开始为此付出代价,同样为此付出代价的,还有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国产疫苗安全性的忧虑与质疑。

回顾事件历程,自长生生物被查出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以来,又持续被曝出“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同一批次被查出的还有武汉生物制药生产的40万余只“百白破”疫苗。更可怕的是,这一批“百白破”疫苗已经销往山东、重庆、河北等地,堂而皇之摆上了医院的药柜,有的甚至已经流淌在许多幼儿的血液里。

而在舆论持续引爆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发挥了强大的信息检索能力,恨不得将疫苗从生产、包装、运输直至被注射使用的全过程都挖个底朝天。而采用招标方式、由政府集中购买的疫苗采购环节,更是成为人们审视的焦点。

采购过程有无违法违规暂且不论,招标采购的痛点在这次事件中却暴露得很彻底:

痛点一

评标细则难量化,专家打分靠主观

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查到了一份2017年3月1日开标的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人用疫苗中标公告

其中A2包正是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中标者为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金额在1485万左右。而评标委员会成员最终给长春长生打出的分数分别为94.82、95.82、96.82、97.82、98.82,给武汉生物打出的分数分别为97、98、99、99、100。

 招标采购

这一评标分数经媒体披露后不由得引起人们怀疑,是否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已经足够优秀到评标专家可以给他们打满分的地步了?而评标的公正性更是受到严重质疑。

更有许多不了解招投标程序的人在问:分数递增如此规律,尾数完全一致,是否存在商议或互相约定?

根据媒体采访记录,在公开招标前,采购人曾组织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评分方法及细则进行论证,然后才制作采购文件并对外发布公告。专家抽取也是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进行语音随机抽取。

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那么,本次疫苗采购中的评标细则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招标采购

从评标细则上可看出,除商务与价格部分外,其余的评标指标均为主观评价因素,技术一项高达32分,不得不说,这赋予了评标专家极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未体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所要求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即便是专家想要认真履职、严格评审,招标文件未细化、未明确的评价指标,评标专家也不能擅自做主使用。在如此大框架的指标描述下,投标人的文件是否能真正得到细致的审查和评估呢?

痛点二

得分全靠写文件,真实情况谁知晓

评标专家评审的时候,是统一根据投标疫苗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审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细则进行综合打分。诞生于评标前几小时的评标委员会,某种程度上只是对投标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因此,疫苗公司提交的材料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得到越高的分数。

而评标的封闭性与临时性导致评标专家只能在短时间内就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无法考证其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此外,后续履约监管机制的缺失,也使得采购人难以对疫苗公司中标后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进行评价和监督。

这一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本次疫苗采购,由于招标过程评审的特殊性,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打分并为此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得越好,就越有可能中标。武汉生物得100分并不奇怪,在并未“细化”的细则中,只要该企业的投标文件响应程度整体优于另外两家竞争对手即可。

至于最终中标的企业是否能完全遵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投标文件的承诺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在这一阶段实难以考虑。

痛点三

信息公开不到位,“带病”中标时发生

由于“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于2018年5月29日被武汉市食药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武汉生物,在6-7月仍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频频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尽管武汉市食药监局并未公布其违法所得和罚款数额,但根据已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武汉生物应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武汉生物这一批次的40万余只疫苗,销售金额远超3万元。

尴尬的是,本应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武汉生物,却仍在政府疫苗招标项目中继续中标。

河北省疾控中心2019年度免疫规划公开招标,中标日期为5月31日,其中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中标方为武汉生物,数量为462.6万,金额为1554.4万元。

北京市卫计委2018-2020年免疫规划用第一类疫苗采购招标,发布招标时间为6月11日,其中第六包“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儿童剂型)”、第七包“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中标供应商均为武汉生物。

在招标过程中,疫苗公司隐瞒自身违法记录,而5月29日已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7月13日才在地方食药监局官网公开,而许多政府采购项目“无重大违法记录”条件的指定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至今也未能查到武汉生物的“百白破”疫苗行政处罚记录。

 政府采购

在互联网信息高度公开、透明的今天,实现投标人资质信息、信用信息等信息共享并不存在技术难题。疫苗事件刚爆发,阿里健康就紧急上线疫苗查询功能,同样依赖于商品条形码信息的公开共享。反而是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缺乏统一、有效的传输渠道,以致信息壁垒难以打破,形成信息孤岛。

而采购方疏于资格背景审查,片面相信投标文件承诺,不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校验也是不可疏忽的原因。

目前,并没有切实的证据表明,在疫苗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程序合规,最终却并未能采购到合格疫苗,这个锅,又该由谁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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