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11月26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1.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全额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5%,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履约担保
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效期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
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