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300万元以上项目,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停工、罚款!
为保障施工单位利益,6月14日山东济南印发《关于落实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
1.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即日起,合同造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总包、专业分包单位)。
主体结构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或者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代替工程款支付担保。
2.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单位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
保函、保证保险担保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5%,由建设单位承担。
3.担保期限: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为工程最终结算完成之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