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评标专家视角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架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打破评标环节的“黑箱”表现。
招标项目一般都会要求有业绩,业绩要求一般是以提供签订的合同形式即可,也有一些招标项目要求更甚者——需提供业绩对应的发票。
业绩要求
虽然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一些新颁布的制度规定,不能将业绩要求泛化到所有采购项目中,也不能任意增加业绩的数量以及业绩合同的类型和金额等,但是可以预见的是,绝大部分的招标采购项目还是会设置业绩要求以及业绩评分项。
对于招投标法体系框架下没有对于业绩有如政府采购如上一般的特殊规定情况下,招标项目对业绩的要求应该是还会存在。
鉴于以上说明和分析,投标人对于以往业绩以及业绩的表现形式如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往来票据等在平常工作中就应该认真准备和整理。
一、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签订,一定要要求对方单位写上签订时间。
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要求都是以某一个时间起点起算,如2016年1月1日以来等。业绩合同没有签订时间,评标专家无法认定这一项业绩有效算分的。
合同签订是企业法务工作合同管理方面的事务,但是在如某些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也存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合同不签署时间,甚至包括一些知名的外资企业.大学等事业单位。这样就导致一些投标人持有与上述这些单位签订的合同作为业绩不会被认定并给分。
署上合同签订时间是个小问题,正如上述说明的,很多企业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从投标业绩这个角度要求,还是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