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
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项目。
项目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必须是投标的项目经理(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总监)一致。
项目中标后,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将项目经理(总监)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锁定为在建(监)状态。被锁定为在建状态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被锁定为在监状态的总监再次投标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总监在监项目数量进行评定。
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项目经理(监理)管理,督促项目经理(总监)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总监),一经发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主体信息库)和信用中国(陕西西安)中计企业和原项目经理(总监)不良行为各1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发现项目经理(总监)不到岗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变更项目经理(总监)。
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总监)信息的变更手续。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