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参加了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三个供应商报名参与,开标评审后,该供应商没有中标,事后,他发现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法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这样一来,如果将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推翻,重新采购,A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
因此,A供应商才有了自己质疑“自己”的念头。而他质疑的理由是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把本应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让其“充数”了,所以,要推倒重来。
问题提出
1、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2、A供应商有过错吗?
专家点评
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如果仅从法规规定的质疑前提要素来看,一是A供应商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质疑内容为采购过程;三是A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A供应商是在质疑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A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请求推翻采购结果的诉求理由充分。所以,A供应商的质疑是成立的。再者,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对于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该案例中看似A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其实质是A供应商质疑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导致采购过程的违法,所以采购结果无效。
A供应商不需为过错承担责任
从整个案例来看,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看似“荒唐”,其实是A供应商在利用规则给自己争取再一次获得采购合同的机会。如果质疑成功,不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自己可以再次参与,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民事赔偿,可谓一举多得。而自己却一点责任都没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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