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支招: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有误后如何处理?
某通信光缆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11月13日9:00前提交3万投标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A的提供的投标保证金转账证明中账号与招标文件指定的账号有误。因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在评标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提出该投标人A的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与11月12日已到指定账户,并现场展示了A对该项目保证金到账的电子银行到账信息。对此,评委中有评委甲认为A转账账号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账号不符应当对A做否决处理。评委乙认为虽然A提供的账号不符,但实际A已经在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转到指定账户,不应当否决。
问:甲、乙两评委那种方式是正确的,为什么?
答:评委乙是正确的。
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有效期,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明确规定要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是对招标人的担保,提高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门槛,是一种约束投标人行为的制度。如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文件也可以增加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均可不予退还保证金。
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就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保函等形式;金额:不得超过估算价的2%;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招标人义务: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对“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个人认为主要是:一、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从基本账户转出;三、投标人保证金形式不符要求。招标投标法要求保证金形式是现金和支票,政府采购条例要求非现金形式;四、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五、递交的金额低于远远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结合本案例,投标人A的问题提交的保证金证明材料账号与文件要求不符,实际上保证金已按文件要求递交到指定账户。所以,个人认为评委乙是正确的,投标人A不应当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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