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答疑:招标人是否有权终止招标活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请问,上述两个法条是否存在冲突?招标人到底能不能终止招标?
亿诚公司援引专家的回答:回答:不冲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从该法条内容来看,是关于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虽然赋予招标人有终止招标的权利,但招标人一旦使用了该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本质上不是赋予招标人使用终止招标的权利,而是在约束招标人随意终止招标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解释: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作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位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对允许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终止招标。从这个意义上看,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
下一篇: 招标代理机构:2017年招标投... 上一篇: 招标代理机构答疑:PPP项目项...
相关资讯
-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水利部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陕西:关于消防审验事项申报改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受理的通知
- 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 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关键问题初探
-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云南: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
- 浙江: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同类文章排行
- 广西: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场检验参考指南
-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