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中心确定新一期工程监理集采实施办法
10月23日,据中央政府采购网消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定点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详情如下:
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监理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为继续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监理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单次采购预算额度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二、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定点企业
(一)企业信息
定点企业通过公开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栏目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进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承诺优惠率
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定点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的最低优惠率,该优惠率是指监理合同金额相对于监理项目预算的优惠比例。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小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项目监理合同。
四、定点采购程序
(一)确定拟成交企业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监理项目采购,采购单位可在定点企业或非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1家成交。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监理项目采购,采购单位应在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1家成交。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监理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二)网上备案
定点企业确定后3日内,由采购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采购单位平台,在“定点采购——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新增备案表”菜单中,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即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并凭《备案表》与企业签订监理合同。
(三)评价及归档
项目结束后,各单位应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企业考核表》,对定点企业的服务做出评价并进行总监理工程师解锁。经国采中心确认后,监理项目方正式完结。
各单位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与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各单位要注意避免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合同执行中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监理费用,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监督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工程监理项目的履约管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1%-3%的定点采购项目进行业务巡察,重点检查项目采购程序、合同签订、履约周期及定点企业信用状况等。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监理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六、内部监理企业
各单位所属的监理企业,经国采中心备案同意后,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流程承接本系统限额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并参照定点企业接受国采中心监督管理。
七、施工许可证办理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持本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要求办理。
八、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定点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应由采购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并公示。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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