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桩基工程造价争议的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技术的日益更新,桩基工程费占整个建安工程费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据非权威数据统计,近五年来在所有竣工工程中有约80%的工程采用了桩基础,在采用桩基础的工程中,桩基部分工程造价占了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即不含维护结构、装修及安装部分)造价的20%。在建设过程中桩的类型多种多样,施工工艺也各有不同。桩基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争议,给结算带来不少困难。我们对桩基工程结算中容易发生争议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费用
桩基工程施工是最先开始的工作,若此时现场的“三通一平”尚不完全具备,比如场地的平整、硬化、河塘回填等未处理完全,为了抢工期,在没有约定明确情况下,建设单位默许桩基单位先行进场施工,干完再讲,事后坐下来算帐。如果施工过程发生为保证施工机械进退场修建的临时道路,或者为运输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土方进行场地处理,结算时争议就会产生。此种情况建议在招标时根据现场情况在编制清单时充分考虑并列项。或者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先行处理现场“三通一平”,以具备桩基单位的施工条件。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避免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及结算时的扯皮现象。
2、桩基施工中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基础处理发生的费用
土建施工单位都是在桩基工程完成后才进场,对桩基础的施工质量情况是不了解的,特别是对桩基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掌握不够,经常会出现截桩(不按规定多留和超灌的要截断)、接桩(桩顶标高没有控制好或者上部浮桨严重使得必须打掉用钢筋砼接长)以及由于桩基偏位造成基础变更等遗留问题需要后进场的土建施工的单位来解决,各方会因为对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不明确而争执。此时应该由通过“六方会审”的办法(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分清责任,再按责任的大小由前面三家协商确定承担费用。
3、空钻部分费用的控制
桩基空钻是桩基施工中不可避免的,这部分费用现行的方法是:预制类桩按送桩工程量计算、现浇类桩只计空孔部分的人工和机械费用。这样计算不是不可以,只是在工程量的确定上不易把握,有的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增加工程量,想方设法多计空孔。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原则是必须弄清设计桩顶标高与自然地面的关系。设计桩顶标高是室内地面±0.00标高到桩顶标高(注意不是桩承台底的标高),而桩基施工一般是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的。自然地面如果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空钻桩长的长度就会由此变化而变化,这对计算设计桩长不会带来影响。所以关于空孔部分的计算应明确界定为“设计桩顶标高至室外自然地面之间的高度”。注意:不是至设计室外地面的标高(设计室外地面高度是工程竣工时按设计要求必须达到的标高,但工程在桩基施工时只能在原始的自然地面上进行),这就要求桩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给出自然地面标高。或者由施工方通过绘制开工前的自然地面状况由建设方签证认可,作为今后计算桩基空孔工程量的依据。
如果基础深度较深,在自然地面施工桩基工程,空钻费用会占整个桩基工程比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条件允许可优先考虑先进行土方开挖工程,在土方降到一定程度再进行桩基施工,可有效的减少桩基空钻施工。
4、桩基施工过程中处理障碍物造成的处理费用
桩基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障碍物,需要进行处理。一般桩基工程清单编制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在发生此种情况时没有及时确定处理障碍物的方式和费用结算方式,结算时就会产生分歧。此种情况建议在清除障碍物过程解决,包括确定方案、记录处理过程、明确费用计算方式和承担方。
5、支护桩桩顶标高的确定
在我们以往的结算过程中会出现送审的支护桩桩顶标高与实际标高标高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支护桩桩顶标高会随着场地地坪标高变化而变化。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中桩顶标高只按图纸标高上报,没考虑实际情况。结算时需要根据施工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注意桩顶标高的准确性。
6、桩基工程底标高的确定
端承桩工程一般在设计中会注明桩底标高和入岩深度,由于地质条件的不均衡,实际施工时达到入岩深度时的桩底标高与设计标高会有偏差。施工单位在上报结算时往往会按可计算的桩基长度长的情况上报。结算审核时应根据施工合同结合成桩记录桩底标高的审核。
最后总结
总之,只要我们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能做到依法合规,再有一个好的管理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各方能经常沟通、协调并且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那么防止和化解在桩基结算中产生的造价纠纷就不再是经常困扰我们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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