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即日起,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
9月16日,又一地发文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当前建筑市场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