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遇到《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一、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中标结果公布后,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吗?
答:不可以。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代理机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
如果声明函有明显书写错误,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
二、招标文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也可以不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注意根据项目提供正确的格式,否则如果因提供的格式错误影响了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应当适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成立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顺延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