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三家也可开标!《政府采购法》迎来大修
7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2003版《政府采购法》相比,这次有哪些大的调整呢?
1、低于三家也可开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根据《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点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2、采购主体扩大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个“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什么呢?《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点评:这意味着,铁路、能源、通讯等公益事业央企采购将纳入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