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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关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三个关键问题

2018年12月24日09:03 

2017年以来,政府采购中多次曝出超低价格甚至0元中标的成交消息,对于政府采购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争论也是始终未休。尽管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明令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但在业务实践中,人们对于如何认定成本价、0元中标是否一定不可行等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本期摘录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成交当谨慎》部分内容,以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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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成本是否说不清?成本说不清就没有办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都明确规定采购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但有人认为,产品成本价并没有尺度和标准,通常很难说明某次成交的产品实际成本究竟是多少。

既然说不清,禁止低于成本价成交也就无从说起。于是,关于禁止低于成本价成交的法律条款,实际上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并以此为借口,否定存在有如通常所说的低于成本价竞争。

的确,产品成本尤其是参与竞争的某些具体的产品成本,有时难以说清,加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成本范围和内容,如究竟是生产制造成本,还是批发、进价成本,是社会必要劳动换算的平均成本,还是单位个别成本,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

但问题是,是不是产品成本难说清,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就没有办法界定?低价竞争就无法限制,相关法律就无法落实了呢?对此,答案也应该是否定的。

何谓异常低价?一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不合常理。典型的如1分钱成交预算890万元的项目,实际成交价比预算价低了8.9亿倍,是不是不合常情常理?二是明显低于成本价格。说1分钱不合情理,那1万元是否就合乎情理,多少合乎情理?所以还是需要一个基本标准为依据,这个标准应该是大体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准成本界线。

如某种产品开发、制造、提供、服务等的社会基本成本,虽然各实体具体的产品成本可能存在差别,但如今企业财务系统、国家税收系统、网络交易系统等大数据高度发达,并不妨碍人们对某种产品成本做一个基本界定。在社会大体成本确定的前提下,确定一个不能再低的成本线,并以此作为异常低价,并规定政府采购中各供应商的报价、成交价不得或者不宜低于此价,这是完全可能的。

也许有人认为异常低价确定困难,或者异常低价界线并不客观,异常低价限制会阻碍价格竞争,严重的可能通过较高的低价限制导致最终只能高价成交。

应该承认,这些风险是存在的,就如目前政府采购必须先公开预算价一样,预算价也并不一定都客观准确,但它却成了实际上的法定最高限价。而现实中因最高限价制订偏离出现的问题并不少,但有一个高限价,总比没有要好。而异常低价限制有似于预算价的确立,只要规定好制订异常低的程序、规范异常价制订人的责任,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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