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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

2021年06月03日11:01 

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法律依据

代理机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需要依据的“法”主要有哪些?

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是《政府采购法》关于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规定,比较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上述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质疑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文的细化和补充。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94号令,是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下称“20号令”)的基础上修订而来,但20号令仅是对投诉的规定,而94号令增加了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这一章是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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