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及评价指标
12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及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有关社会代理机构:
为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评价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
二、财政部评审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评价组织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
三、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对本人或本单位评价情况。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履职情况,不得虚假评价。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评价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好评。
五、财政部将加强对履职评价结果的大数据分析,研究根据一年内评审专家得分的平均分,设定评审专家的阶梯抽取概率;将上一年度采购代理机构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对其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