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关于招投标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通知中明确指出的要点如下:
1、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2、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3、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4、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5、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那么这则公告有多重要?看解读!
行业解读
一、如何理解?
上面这些是官方的话语,有些人可能不是很好理解。这里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加深理解:
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常常遇见建设单位(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中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设置资格条件或加分,来拒绝或者歧视不同的投标单位(供应商)。如某工程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里面要求“投标人(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项目管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项目管理,则加多少分”等这样无奈的条件,而这对潜在投标人是一种歧视和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