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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4月19日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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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藏政办发〔2024〕8号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三十七条房屋市政工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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