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
招标限价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天花板”最高限价,还有一个是最低限价。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允许设定最高限价比较好理解,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目前,预算管理周期是一个预算年度的,从申报项目预算到真正组织实施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的往往超过一年。有些项目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动很快,在报预算时可能比较贵。比如,项目预算报了一百万元,但真正到采购的时候,按照正常的市场价,七八十万元就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在预算额度内设一个最高限价。
2、采购人的项目内容可能发生了变化。比如,报预算时可能报了一个很大的项目,涉及的事项比较多。采购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可能对采购的具体内容作了调整,精简了一些内容,不再需要那么多预算。
3、因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是公开的,对于一些市场竞争不充分、投标人往往只有三四家的项目,当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采购内容作了精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供应商紧贴着公开的项目预算报价,也有必要在预算额度内另外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
不过,最高限价不能“拍脑袋”设。87号令第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因此,设置最高限价,需要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的价格测算的基础上进行。
为什么不能设投标最低限价?现在,社会舆论都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设个最低限价不是挺好的吗?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对于低价恶性竞争问题,87号令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解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而如果设定最低限价,以往实践中曾有过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一些问题。
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可能会利用设置最低限价来控标。举个极端的例子,采购预算为100万元的项目,设定投标最低限价为99万元。结果是什么?那就是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分都趋同,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那些想凭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尤其是靠价格取胜的供应商实际上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设定最低限价可能成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控标的一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