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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抓住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实质性条款?

2019年11月13日09:34 

在政府采购中,“实质性”这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实质响应”,第三十八条出现“实质性变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出现三处“实质性要求”,第七十四条出现“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出现“实质性要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出现“实质性内容”,第七十一条出现“实质性修改”。

那么,上述众多有关实质性的说法究竟是什么?具有怎样的效力?哪些实质性条款出现频率最高?应当如何注意呢?这是每一个政府采购从业者,不管是负责监管,还是负责执行,都应当研究明白的。

政府采购

实质性条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法条有二层意思,其一是投标文件要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该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所提供的承诺只能为投标人自己所享用;其二是规定了何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条款有何效力

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特殊标识或直接写明“实质性要求/实质性条款”等进行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臆测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评审专家超出采购文件明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范围,作为评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依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如果采购文件把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能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受损,应认为采购文件具有重大缺陷,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条实质性条款需注意

一是采购标的物

即符合购买的产品内容或者符合服务采购的实际要求。如采购人要买的是打印机、碎纸机,你不能提供录音笔等;采购人要求服务的是机关的办公区,你响应的是职工生活区,这也是与标的物不一致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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