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出22条具体措施!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并提出22条具体措施。其中: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等涉及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材料违规直接发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