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 从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发包制度、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等方面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要求,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相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替代。
(二)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授权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依法实施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有创优目标要求的,还应按照对等原则,明确创优奖罚条款。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等涉及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材料违规直接发包,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根据双向担保原则,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显失公允的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