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11月4日,河北省住建厅再次对《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与上一版本相比,该版征求意见稿最主要的变动有:
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依据及范围、计量计价方法及争议处理、风险范围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为强化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实力审核,建设单位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依法增加资格预审环节。
项目概算中应当列支合理的预备费。
鼓励优质优价,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建设单位利用批复的项目概算内节约的资金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奖励或补贴。建设单位不得恶意调整限价。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合同中对风险幅度和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非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应综合考虑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压缩工期,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承发包双方可协商相应的赶工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