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供应商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10月1日施行后,供应商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梳理了七个常见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整理,供业界人士参考。
1.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4.什么时候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