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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评审专家打分明细有必要吗?

2018年02月06日14:08 

前段时间,笔者耳闻这样一些呼声,即要求公开评审专家评审细节和打分明细,依据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三公”原则。笔者以为,评审专家各自情况不一,加上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又可能存在主客观不同,评审的分值肯定也会有差异,而这反映到社会公众眼里,可能就是公不公平的问题了。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排斥主观分值的设定,那么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公布专家评审细节是否还有必要呢?

从内涵实质看

缺乏责任担当是主因

目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六种。笔者以为,公开招标暂不宜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审明细,否则会打击评审专家积极性;另外,要修改18号令中的相关条款,对保守评审过程秘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因为专家各自情况不一,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全部为“对号入座”的客观条件或计分因素,那么无需评审专家再行评审,只要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自我对照审查投标文件即可,没必要再由评审专家过一道手,而且还可以为国家、为代理机构节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如果上述情况成立,政府采购便失去了应有的光泽。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要求采购质量、服务好、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法定要求亦应作修改。政府采购并不是以鼓励购买平庸、落后、过时的产品或服务为目的,但这实事上是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一种误区。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还包括鼓励竞争、鼓励先进反对落后,其法律条文也并没有规定同一种产品不允许重复参加竞争。以某种产品为例,有北京、上海、厦门等地生产,由于各地的生产成本有差异,导致报价不一。而在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以最低价为有效投标,这活生生将其他投标人的资格给剥夺了。

因此,如果单纯以品牌型号为由排斥供应商跨区域参与竞争报价,政府采购的竞争局面会越来越窄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难以购买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相反只能保护一地一隅的小集团利益,这不是政府采购的目的。

目前,这种在程序上设置蕃篱或者设卡子而不关注采购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其实是保护本地供应商利益的意识在作祟。公布所谓的评审情况,说到底是某些人一种不敢负责、不敢担当的心理表现。难怪在一些偏远欠发达地区经常碰到评审专家不愿来或者抽不到专家的情况,这并非专家库里无人,也不是专家来源短缺,而是一些政府采购的机制和体制在束缚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以至于专家库里就那么几个熟悉的面孔,因为优秀的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要承担更多的额外风险,处于无用武之境地,谁又愿意来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呢?

从采购价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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