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采购失败该如何解决?
一、参照资源性质,选择对应处置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就不开展招标的工程,政府部门需要参照相关规定,选取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本身也属于自愿招标形式,若招标失败之后在,也需要开展重新招标,若持续失败,则需要转变交易方式,但同样不适用直接发包形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要招标的项目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安全项目、公用事业等;
(2)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企融资建设项目;
(3)市场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借贷资金项目。
在各类项目与法律、法规标准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均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经过国务院领导层批准,由法院、国务院出具相应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开展招标工作,可确保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市政工程建设有序开展。
二、工程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可开展招标工作,以此满足招标法要求,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就招投标工程外的项目,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参照相关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采购形式。
(1)成立专门的谈判小组,小组由委员会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管是全专家组还是部分专家组,均需要发挥出自身的谈判作用,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提供保障,即便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谈判小组人员也可在第一时间转变交易方式,选择对应的采购策略。
(2)若供应商确定为“该两家”,则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且此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无法进行更改。
(3)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满足相关要求,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在此时期,供应商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之前递交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一般要求供应商随意更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此阶段就会发挥其作用。
(4)在确定好采购需求后,需要参照相关文件与规定合理制定,切记不可随意更改。若谈判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条件,则不符合相关要求,就供应商而言存在着不公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重新开展招标,不可采取谈判形式。
三、重新开展招标,选择对应采购形式
就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且招投标失败后,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的决定,若不再招标,则不可使用直接发包的形式,需要先转变现场交易方式,选择有效的采购方式。
就无法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不管招标项目是否继续开展招标工作,若招标失败,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决定后,应当合理选择应用直接发包形式还是非招标形式。
就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合理区分,政府部门在采购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四、分析采购招标,分析竞争可行性
(1)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递交文件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将公开招标现场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现场,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以此保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有效性。
(2)采购人员、采购单位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配备相应的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做到有的放矢。在采购文件内,应当适当加入谈判程序。
(3)积极开展现场签字,引入各类审批方式,明确现场签字的特殊性。就公开招标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实时收集材料,强化现场审核工作,一旦申请材料满足相关标准与要求,则开展现场签字确认工作。
(4)就相关规定,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在相应材料递交阶段,应当直接递交变更采购方式。同时,保障材料填写内容的齐全性、完整性,避免漏填、涂改现象的出现,立即上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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