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关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三个关键问题
2017年以来,政府采购中多次曝出超低价格甚至0元中标的成交消息,对于政府采购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争论也是始终未休。尽管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明令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但在业务实践中,人们对于如何认定成本价、0元中标是否一定不可行等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本期摘录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成交当谨慎》部分内容,以供思考。
1、产品成本是否说不清?成本说不清就没有办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都明确规定采购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但有人认为,产品成本价并没有尺度和标准,通常很难说明某次成交的产品实际成本究竟是多少。
既然说不清,禁止低于成本价成交也就无从说起。于是,关于禁止低于成本价成交的法律条款,实际上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并以此为借口,否定存在有如通常所说的低于成本价竞争。
的确,产品成本尤其是参与竞争的某些具体的产品成本,有时难以说清,加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成本范围和内容,如究竟是生产制造成本,还是批发、进价成本,是社会必要劳动换算的平均成本,还是单位个别成本,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
但问题是,是不是产品成本难说清,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就没有办法界定?低价竞争就无法限制,相关法律就无法落实了呢?对此,答案也应该是否定的。
何谓异常低价?一般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不合常理。典型的如1分钱成交预算890万元的项目,实际成交价比预算价低了8.9亿倍,是不是不合常情常理?二是明显低于成本价格。说1分钱不合情理,那1万元是否就合乎情理,多少合乎情理?所以还是需要一个基本标准为依据,这个标准应该是大体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准成本界线。
如某种产品开发、制造、提供、服务等的社会基本成本,虽然各实体具体的产品成本可能存在差别,但如今企业财务系统、国家税收系统、网络交易系统等大数据高度发达,并不妨碍人们对某种产品成本做一个基本界定。在社会大体成本确定的前提下,确定一个不能再低的成本线,并以此作为异常低价,并规定政府采购中各供应商的报价、成交价不得或者不宜低于此价,这是完全可能的。
也许有人认为异常低价确定困难,或者异常低价界线并不客观,异常低价限制会阻碍价格竞争,严重的可能通过较高的低价限制导致最终只能高价成交。
应该承认,这些风险是存在的,就如目前政府采购必须先公开预算价一样,预算价也并不一定都客观准确,但它却成了实际上的法定最高限价。而现实中因最高限价制订偏离出现的问题并不少,但有一个高限价,总比没有要好。而异常低价限制有似于预算价的确立,只要规定好制订异常低的程序、规范异常价制订人的责任,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2、如果中标或成交价格与预算价偏差大,是不是采购预算价格太离谱?谁应该对采购预算价负责?
有一种意见认为,供应商愿意1分钱成交,前提应该是其认为值得、合算。认为这是市场决定价格,竞争决定价格,因此无可厚非。
问题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承认供应商的价格是市场有序竞争形成的,具有合理性,那公布的如890万元、高出成交价格8.9亿倍的预算价格,是不是太离谱了?而且后来山东某市政务云采购标价为0,是不是间接证明政务云采购不需要成本?
那么,应该追问数百万元的预算价格是怎么确定的?由谁确定的?依据什么而来定的?定得离市场成交价差别如此之大,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预算价的确太离谱,是否意味着预算价制订有很大的随意性,那预算价意义何在呢?
可以肯定的是,数百万元的预算价格1分钱成交,如果预算价格没有问题,那成交价一定远远低于实际成本,符合低成本竞争的不当行为标准,应该被制止或废除;如果成交价格没有问题,不是低于成本竞争,那么预算价格就太过离谱,预算价格的确定者应该承担确定过高预算价格的责任。
3、供应商后续有回报收益就可以低价成交吗?还是应该分而论之?
一种似乎理直气壮的看法是,供应商之所以愿意低价竞标和成交,是因为有其他利益,诸于广告效应、后续获利,或者获得维护性服务收益等,甚至后续收益远远大于低价成交时的损失,所以可以理解,或者说不算低价成交。
实际上,有后续收益回报就可以以低价成交吗?这是值得讨论的。需要明确的是,政府采购产生的费用,采购的项目后续可能出现几种情况。
其一,采购的项目需要维护服务,特别是软件系统、信息平台之类的项目。出现这种情况,在采购时就应该做好后续安排。一种方案是将后续服务费用包含在采购项目之中,这样只产生一次性采购费用;另一种方案是只采购原产品,至于后续产生的服务维护,可以另行采购。在这样的情况下,供应商就不存在后续服务费用补偿的问题。
其二,采购项目形成和使用后,可能会产生收益。如某学校采购学生作业信息等系统,学生使用时还要适当交给费用。学生的费用甚至高于采购和维护系统支出而产生盈利。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供应商收取学生费用,形成盈利,政府就不应该是采购,而是出让特许经营权。相反,如果由采购人单位收费,那供应商本身并不存在后续收益。应该明确的是,如果政府支付了系统开发费用,收益就应该归采购人所有,不存在供应商的后续收益问题。
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将现行采购价格与供应商后续可能的收益划分清楚,而不应该捆绑在一起,避免采购成本和未来付出混杂不清,影响不同供应商做出预期差别过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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