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吗?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该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采购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预算为50.635万元。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对电脑软件监控平台的规格提出了七项要求:
1、微电脑智慧环保控制系统是由微电脑控制和数据采集系统、远程通讯系统组成的智能化远程监控平台;
2、可实时故障远程报警、远程故障排除、远程控制等;
3、系统具备自动升级异地控制调节出水水质和联网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4、能够实现第三方运维绩效考核功能;
5、具有实现工艺故障诊断与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的功能;
6、具有LCD液晶显示器及人机界面,兼具自动运行和手动运行;
7、设备具有APP远端控制功能,可手机、电脑端控制设备运营。
谈判文件同时规定,需提供以上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参与谈判的B公司未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被认为是无效标。对此B公司认为谈判文件中的这条规定是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对此提出了质疑。
问题引出
1.何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
2.在软件采购中,将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1、何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而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是否登记并无关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软件的著作权,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因此,即便是没有登记,软件的开发者也享有著作权。值得注意的是,当软件著作权出现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成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软件开发者是很难证明其就是软件的开发者。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软件开发者有必要及时对自己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
2、在软件采购中,将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
在软件采购中,将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该资格条件与软件采购不存在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而且国家还鼓励采购正版软件。软件采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也不属于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因为很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都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也未在法律禁止列为资格条件之列。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建议,如果要求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好不要要求提供原件,这会给供应商带来不便,因为有的供应商可能需要同时在不同的地方投标,如果均要求提供原件,那会影响到供应商在其他地方参与投标。在提要求时,明确只需提供加盖相关公司公章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即可。
当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并非是正版软件的唯一证明,因此,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提相关要求时,最好别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正版软件的唯一证明。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够证明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明也可。
红旗软件副总裁毛井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而言,中国境内销售软件产品必须有中国认定的软件著作权。对于原厂企业来讲,都会在软件完成后进行认证,即申请取得软件著作权。不过,由于在软件注册过程中,每家使用的标准不一样,在功能描述上采用的语言也不一致,所以如果采用指定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定标准,就有内定的嫌疑。
本案例中,电脑软件监控平台为了方便设备监控与管理,依据《JB/T 8938-1999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不违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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