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政府采购项目中,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项目中,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吗?

2018年06月07日14:32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该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采购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预算为50.635万元。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中,对电脑软件监控平台的规格提出了七项要求:

1、微电脑智慧环保控制系统是由微电脑控制和数据采集系统、远程通讯系统组成的智能化远程监控平台;

2、可实时故障远程报警、远程故障排除、远程控制等;

3、系统具备自动升级异地控制调节出水水质和联网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4、能够实现第三方运维绩效考核功能;

5、具有实现工艺故障诊断与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的功能;

6、具有LCD液晶显示器及人机界面,兼具自动运行和手动运行;

7、设备具有APP远端控制功能,可手机、电脑端控制设备运营。

谈判文件同时规定,需提供以上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参与谈判的B公司未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被认为是无效标。对此B公司认为谈判文件中的这条规定是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对此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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