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项目拆分为两个项目招标采购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
同类项目拆分为两个项目招标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
案例问题
我们是一家国企,集团公司对招标采购项目按照采购金额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实施主体,规定达到一定额度的招标项目,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
前段时间,我们一家二级单位上报了两个公开招标项目,属于运输服务类。这两个项目除了实施地点不同外,其余采购内容、履约条件等全部相同。如何将上述两个项目合并,并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如像现在这样拆分两个项目,则属于二级单位自行实施招标的权限。
请问这样拆分项目是否违法,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如果不加以制止,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解答
张志军:个人倾向于不属于规避招标行为。
首先,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国有企业运输服务外包项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对于是否必须招标未做强制要求。
其次,依据上述的情形,这两个项目上报时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不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
但是,由于贵集团公司对招标的实施主体有不同规定,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应由上一级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从贵司的相关规定来看,个人觉得该行为有拆分项目规避上级管理的嫌疑,涉嫌违反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涉及违法。
投标有效期已过是否可以签约?
案例问题
某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迟迟不进场施工,项目业主多次督促无果,拟单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已过。
请问本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依序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约?
问题解答
张志军: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已过,个人认为不宜直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约。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从法律属性来看,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投标文件一般都标有投标有效期,属于附期限的要约,一旦超出有效期,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如投标人在超出该期限后才做出承诺,则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单价招标的问题
案例问题
因本体大楼的建设未完工,其采购的物品在无法确定最终量的前提下急需定价,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单个数量的物品定价采购?同时,告知各投标人本次物品采购的总采购量待定,总造价不超过百万,这样的标次可以正常开展吗?
问题解答
郭宪:对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不建议采用单价招标。
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不同于经营性物资采购,招标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即应当确定招标标的数量以及技术规格后再启动招标程序,中标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此外,投标单价与招标的数量相关,一般规律是数量大则单价低,投标人在不确定数量的情况下难于报出合理单价。因此,单纯采用单价招标对投标人有失公平,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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