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 400 183 0060
首页 »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讯中心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到底应该由谁来审?

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到底应该由谁来审?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到底应该由谁来审?扫一扫!
人气:-发表时间:2021-09-27 14:56【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应该由谁来做?

为什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由采购人做资格审查?

答:依照《政府采购法》,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应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资格。这一点在2017 年10 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有充分体现。但在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2013年12月19日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这就与《政府采购法》发生了冲突。从立法的精神来看,也应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其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事项更为合适。

法律依据

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到底应该由谁来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3.资格审查能否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合进行?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表》涉及签字的,由采购人代表负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4.采购人可否将资格审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

答:不可以。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作此规定,系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而采购人更熟悉项目本身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把资格审查事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

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进行资格审查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区别处理招标项目:改正后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仍然有效;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