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5月1日起,拖欠工程款、骗取资质,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省厅:5月1日起,拖欠工程款、骗取资质,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将经认定存在以下特定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列入“黑名单”的后果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文件原文: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25日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
1.电子邮箱:576649146@qq.com
2.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36号566室。
附件:1.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表
2.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9日
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加快推进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有关表彰奖励等优良行为信息。建筑市场主体被授予《四川省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目录》中所列表彰奖励时,应被认定为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建筑市场主体发生符合《四川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失信行为时,应被认定为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目录》(附件1)和《四川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附件2),并根据工作实际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以下统称“决定文书”)。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失信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认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七条作出决定文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要求,完整、准确地记录信息类别、代码、不良行为类型、法律依据、决定文书、决定内容、失信等级、认定日期、信息公开期限等信息,完成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工作。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负责其真实性。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由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自优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主动归集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分级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严重、一般、轻微等失信等级。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按前两款规定认定为严重、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以外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两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将经认定存在以下特定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黑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失信市场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在管理期满前向原列入部门提出提出移除申请,并提供信用修复材料。符合移除条件的,由原列入部门在管理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移除“黑名单”决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可申请开展信用修复,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提前终止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修复主体”)可向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信用修复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修复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信用修复审核或复核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信用修复主体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主体在开展信用修复期间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或参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且表现良好的,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可给予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修复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轻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所依据的决定文书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修正。
第六章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第二十七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住建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设置A、B、C、D四个信用等级,分别代表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不合格;可视具体应用场景增加A++、A+等细化级别。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日常监管中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可在招标投标中设置正向激励条件,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或简化程序,允许适当降低工程担保与保险缴费比例,在政策扶持、评优表彰时优先考虑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与信用评价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较差和信用不合格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对信用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上报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目录
2.四川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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