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咨询机构:PPP项目“小股大债”的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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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小股大债”的政策背景
一般认为,PPP项目“小股大债”并不违规,但存在与现有政策打“擦边球”,或者与政策精神不一致的地方。这一情况在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政策中体现最为明显。《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尽管在此之后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对项目资本金的固定比例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对项目资本金的属性界定始终没有改变,即项目资本金属于“非债务性资金”,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在PPP项目“小股大债”的运作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大部分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实现,且一般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也有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显然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非债务性资金”。如果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资本公积”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从表象上看,项目资本金比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多,只能用计入“资本公积”方式处理。但事实上,新设项目公司尚没有获得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机会,不应该产生“资本公积”。因此,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实际上在打政策的“擦边球”,与项目资本金相关政策提高投资效益、约束投资风险的政策精神并不一致。
此外,PPP项目“小股大债”的结构设计,使得原本应该是股的部分变成了债,穿透来看有谋求固定回报之嫌。有些项目还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付息和回购承诺。在先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等政策文件中都提出,要避免通过回购安排、固定回报承诺进行变相融资,防止政府以回购安排、固定回报承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
但必须指出的是,尽管PPP项目“小股大债”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目前尚未有政策明确禁止,PPP项目“小股大债”并不一定违规。而且,在PPP项目“明股实债”已被严令禁止,适合同股同权投资的项目难有机会参与,且PPP项目退出渠道相对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小股大债”作为一种在PPP项目各方反复博弈中逐渐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结构安排,被广泛运用于现阶段PPP项目融资中是不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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