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建议收藏!
(一)申报单位性质
1.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二)申报内容约定
1.指标考核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考核主体,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内容不应纳入申报。
2.各项指标应以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的内容为准。
3.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均不被认定。
(三)考核指标原则性要求
1.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不需要累加,以标准要求最高的指标值考核;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3.企业既有资质证书中某类资质存在限项,且与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该类资质升级申请将不予以认定。
(四)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应类别对照表详见《实施意见》附件4.1),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审查。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资质申请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除要审查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外,原企业仍具有的资质也将同时被审查。
2.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则必须按首次申请提供材料。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
4.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予以认可。(见:建市[2014]79号)
(六)证明材料提供与认定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
3.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5.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
6.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
7.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
8.对于初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项,应重点进行审查,并在结论中详细表述初审部门意见和是否采纳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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