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近来,不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提问小编,公开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转为询价、磋商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是否需要重新递交响应文件?……本期,小编就公开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的话题与大家一同探讨。
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选择哪些采购方式?
在政府采购的规定中,目前只有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中明确提到,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而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中均未明确提到。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失败后只能转为竞争性谈判呢?小编认为结合整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公开招标失败后是可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理由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所谓的其他方式采购的,代表着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但小编建议,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时,应结合各类采购方式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选择(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见本文附录)。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导致招标失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且没有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不再招标的可以选用其他采购方式,如企业自定的采购方式或流程,也可直接发包。
公开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应如何操作?
政府采购项目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就意味着,获得批准是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第一步。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需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两次招标失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属于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其中该办法中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是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第二款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同时,需递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一材料的要求也说明转为竞争性谈判需要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而公开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的,是否需要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政府采购未作出明确规定。
重新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由此可见,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而谈判文件都重新编制了,供应商也应当重新编制、递交响应文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再次发布公告。
而公开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未作出明确规定。小编认为,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按照其他采购方式现规定的采购程序开展采购。
附 政府采购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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