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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2021年08月31日16:47 

近来,不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提问小编,公开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转为询价、磋商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是否需要重新递交响应文件?……本期,小编就公开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的话题与大家一同探讨。

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选择哪些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

在政府采购的规定中,目前只有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中明确提到,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而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中均未明确提到。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失败后只能转为竞争性谈判呢?小编认为结合整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公开招标失败后是可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理由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所谓的其他方式采购的,代表着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但小编建议,招标失败后转其他采购方式时,应结合各类采购方式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选择(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见本文附录)。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导致招标失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且没有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不再招标的可以选用其他采购方式,如企业自定的采购方式或流程,也可直接发包。

公开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应如何操作?

政府采购项目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就意味着,获得批准是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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