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及资质新政敲定,"国际化合作"条件放宽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6年国务院批准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基础上,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北京等17个地区深化试点。重点在电信、旅游、工程咨询、金融、法律等领域推出一批开放举措,同时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准入制度,逐步取消或放宽限制措施,为相关货物进出口、人才流动等提供通关和签证便利。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国际结算、展览等服务贸易,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6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在批复之中,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便利条件如下。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2)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现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工程咨询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资建设决策与实践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保障和提升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智力支撑。
相关政策轨迹
2017年10月,发改委发文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推进行业自律。
(4)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
(5)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
(6)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于2017年11月14日表示,为建立工程咨询行业统一、权威的基础性通用标准,我国启动《工程咨询基本术语》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这将是我国工程咨询行业首个国家标准。
启动《工程咨询基本术语》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目的就是运用标准化的手段,通过对概念的严格定义,选择或确立最恰当的术语,规范工程咨询用语,建立工程咨询行业统一、权威的基础性通用标准。
缺乏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咨询工程师是制约我国工程咨询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制定工程咨询行业的国家标准可以促进整个行业平衡发展。
工程建设中应注意
项目设计、招投标阶段:
(1)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的编制范围和标段划分上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划分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与业主和招标代理联系、解决。
(2)编制标底和招标清单的图纸应与发标时的图纸保持一致,出现设计变更或补充完善设计图纸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发标前应与业主和招标代理核对设计图纸的总数量、专业配套、出图时间、版次、是否取得审图合格证编号、是否有设计变更等各方面情况。
(3)必要及咨询时限允许时,项目组应主动从技术和经济角度对设计图纸提出质疑或合理化建议,以完善图纸,提高设计图纸质量和设计深度,减少因设计图纸的错、漏、缺而产生的计价失误。
(4)主要成员应提前进入现场勘察,编制标底时应考虑施工现场条件、特殊的施工措施等因素。已考虑和未考虑的措施项目和费用均应在标底编制说明中注明,并告知业主和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论述清楚。
(5)必须对咨询成果采用历史工程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查核对。
(6)协助业主选择适合项目的投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据自身的情况、建设项目特点,选择及考察好投标候选单位,并要采取好保密措施防止施工单位串标、围标,防止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抬高中标价。
项目施工阶段:
(1)各期的工程款项应做好统计汇总,提醒建设单位防止进度款超付。在过程跟踪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如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投标时标准的材料品牌等,应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建设和监理单位。
(2)在与各方协调、协商有关事项特别是与涉及施工单位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应注意掌握会商技巧。
(3)有关重要议题一旦达成共识,应立即会签纪要,对涉及工程索赔的,更应认真对待。
(4)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障碍物处理或各类工期影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或监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5)对过程跟踪的设计变更,均应完整收集,且应符合程序要求、手续齐全。应根据设计变更及时出具变更预算,使工程造价动态可控。对可能的若干变更方案,还应给出技术和经济比较,提供给建设单位选择。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一关。对承担某项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咨询机构来讲,审核的重点一般会放在对工程实物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增加工程或增加费用的凭据等其真实性的判断和认定,并根据结算阶段计价相关文件,使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审核、计价、认定符合实际的工程造价水平。
下一篇: 工程造价这些小知识,你都清楚吗... 上一篇: 政府采购缘何出现 “想买马却买...
相关资讯
- 青海:调整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7月1日起执行
- 亿诚管理荣升西安市建设监理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 吉林省住建厅:全省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检查情况通报
- 2022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导则、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导则
- 2022年度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报信息公示
- 12月1日起实施!苏州:明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同一情形2次及以上,对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 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三个基本问题及对策
-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六大价值创造点
-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司法鉴定中决定输赢的十个造价+法律问题,各方当事人务必门儿清!
- 新政下建设工程过程结算与进度结算、竣工结算的底层逻辑,临近年底结算你不得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