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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及资质新政敲定,"国际化合作"条件放宽

2018年06月13日16:48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6年国务院批准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基础上,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北京等17个地区深化试点。重点在电信、旅游、工程咨询、金融、法律等领域推出一批开放举措,同时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准入制度,逐步取消或放宽限制措施,为相关货物进出口、人才流动等提供通关和签证便利。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国际结算、展览等服务贸易,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6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在批复之中,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便利条件如下。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2)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现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工程咨询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资建设决策与实践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保障和提升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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