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各地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多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全国很多地方都通过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为了便于业界人士了解情况,整理了中央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福建、贵州、重庆)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表格为地方的规定--
地区 | 公开招标 | 分散采购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 | 自行采购 | 文件依据 | 印发日期 |
北京 | 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 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含)、工程100万元以上(含)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2017年10月23日 | |||
上海 | 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 |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属于分散采购。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采〔2016〕25号) | 2016年9月29日 | |||
河北 |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30万元(含)以上,县级20万元(含)以上。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30万元(含)、县级20万元(含)以上。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6〕40号)/河北财政厅《关于调整设区市、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7〕25号) | 2016年12月29日/2017年6月21日 | |||
内蒙古 | 货物/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房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 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 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购〔2018〕44号 | 2018年1月11日 | ||
江苏 | 200万元(含)以上。 | 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 | 货物/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 | 货物: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工程: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服务: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7〕48号) | 2017年8月4日 | |
江西 | 省本级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 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市、县(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各设区市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各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06号) | 2017年9月11日 | |||
河南 |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15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均为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含)以上,县级10万元(含)以上。 | 河 南 省 财 政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8〕1号) | 2018年1月8日 | |||
海南 | 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 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以上(含)。 |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28号) | 2017年10月24日 | |||
四川 | 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20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12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80万元以上。 | 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工程:省级和成都市本级6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4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20万元以上。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 | 2017年11月13日 | |||
西藏 | 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日喀则市货物/服务5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林芝市货物3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服务25万元(含)以上,工程50万元(含)以上。山南市货物、服务、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 | 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30万元;林芝市1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自治区本级8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50万元;林芝市30万元。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藏财采办〔2017〕53号) | 2017年12月26日 | |||
湖北 |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 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含)以上。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69号) | 2017年9月1日 | |||
天津 | 货物/服务200万元。 | 20万元。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7〕39号) | 2017年11月13日 | |||
辽宁 | 货物/服务: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工程:公200万元。 | 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 | 辽宁省财政厅《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辽财采〔2017〕480号) | 2017年9月27日 | |||
山东 | 货物/服务/工程200万元。 | 货物50万元、服务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100万元。 |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63号 | 2017年10月27日 | ||
安徽 | 省级:货物/服务满200万元,市、县级满100万元。 | 货物/服务省级满20万元、市、县级满10万元,工程省级满50万元,市、县级满30万元。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 | 2017年7月19日 | |||
广东 | 货物/服务200万元。 |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 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 | 2017年8月16日 | |||
云南 | 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工程:200万元。 | 50万元以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13号) | 2018年1月31日 | |||
青海 | 货物/服务200万元。 | 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 | 货物/服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工程不足30万元。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7-2018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41号) | 2017年3月20日 | ||
新疆 | 货物/服务150万元(含)、工程300万元(含)。 | 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2016年9月18日 | |||
广西 | 货物12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 | 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工程:自治区本级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 | 2017年7月13日 | |||
山西 | 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含)。 | 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以上(市县不高于20万元及以上)。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29号) | 2017年12月11日 | |||
黑龙江 | 货物100万元以上(含),服务200万元以上(含)。未达到标准的货物类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 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财采[2017]21号】 | 2017年12月13日 | |||
陕西 | 货物/服务10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 | 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含)。 | 货物/服务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 陕西印发《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 〔2016〕296号) | 2016年11月23日 | ||
甘肃 | 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 | 货物20万元以上,服务/工程30万元以上。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2016年12月 | |||
吉林 | 货物/服务:100万元(含);工程:200万元(含)。 | 货物/服务:20万元(含);工程:50万元(含)。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997号) | 2017年11月28日 | |||
浙江 | 货物/服务:省市县三级均为100万元。 | 货物/服务: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 万元。工程: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 货物1000万元(含)以上及其他规定的项目。工程预算不足100万元的小额工程,服务1000万元(含)以上。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政办发〔2017〕120号) | 2017年11月9日 | ||
湖南 | 货物、服务100万元。 | 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8〕2号) | 2018年1月4日 | |||
宁夏 | 货物/工程/服务超过50万元。 | 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宁政办发〔2016〕214号) | 2016年12月15日 | |||
福建 | |||||||
贵州 | |||||||
重庆 |
近期,各级政府部门预算陆续公布,一大批新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将随之开始正式启动。作为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通过对各地的集采目录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今年各地政府采购工作有一些新趋势和新变化。
目前,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已出台了新的集采目录或对原目录做了调整。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海南、广西、四川发布了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天津、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云南、西藏调整了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上海、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延用了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河北延用了2017年集采目录及标准;新疆延用了2016-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广东对上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了调整。仅有重庆、福建、贵州尚未发布或调整集采目录。
对比往期集采目录,目前各地执行的新集采目录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持续呈上涨趋势,各地电子化采购的执行范围也有新突破,采购人的自主权不断扩大,这些变化将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呈上涨趋势
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广东、广西、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地的采购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与上期相比均作出了调整。其中,山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青海上调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河南、海南、西藏、新疆上调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大部分省份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到50万元,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略高,一般为50万元到100万元。
如,山西2018-2019年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及以上,比上期上调了20万元。浙江2018年省级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上调了30万元;省级工程类为100万元,上调了50万元。海南2018-2019年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货物类上调了30万元、服务类上调了10万元。湖北2018年货物、工程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含),比上期上调了30万元。
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河南、海南、四川、西藏、新疆上调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般为200万元。其中,河南2018-2019年省级服务和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比上期上调了80万元。四川2018-2019年省级和成都市本级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为200万元,比上期上调了50万元。西藏2018年自治区本级货物、服务、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类比同期上调了100万元。
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还对省市县三级的采购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上调、合并或拆分。如,浙江对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统一,省市县均为100万元。安徽2018-2019年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未变,市县级货物和服务类则统一为10万元,工程类限额为30万元;省级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为200万元,市、县级为100万元。四川2018-2019年省市县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未调整,省级及成都市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为12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为80万元以上,比上期目录分别上调了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专家分析表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升,与国外政府采购的发展历程保持了一致。分散采购主要针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对象,其便捷性、高效性要优于集中采购。出于及时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考虑,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很有必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升,则将改变公开招标“一体独大”的格局,增强了政府采购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也给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运用提供了空间。
电子化采购有新突破
随着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不断加快,各地对电子化采购和网上商城的推广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也是各地新一期集采目录的突出亮点之一。业内人士指出,以往各地的集采目录大多仅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作出规定,而在本期新目录中,不少地方都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采购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政府采购工作而言是一种突破性的探索和尝试,将把更多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中,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等各部门的采购行为。记者梳理发现,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海南、广西等地在新一期目录中都对网上商城进行了重点强调。其中,辽宁、安徽、河南、海南为新增内容,江苏、浙江、广西继续延用网上商城功能。
如,浙江新目录规定,预算金额(含工程投资总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确定;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辽宁新目录中也增加了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内容,其中明确,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江苏则从2017年起推进政府采购与网上商城相结合的模式,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此外,安徽新目录中新增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台式计算机(含操作系统)、便携式计算机(含操作系统)、掌上电脑、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仪等多项品目均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河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办公消耗用品、软件产品八大类。近期,该省对网上商城品目作了调整,进一步丰富了网上商城产品,《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56个品目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内的90个品目均可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较之前分别增加了21个品目和28个品目。
提速增效、优化服务成共识
盘点新一期集采目录,不难发现,以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为目标,各地推出许多创新举措,确保“放得下”“接得住”“服务优”。
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的有关要求,黑龙江、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广西、四川、云南等地在新一期集采目录中为科研仪器采购“松绑”,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成为本期集采目录的另一亮点。
如,安徽、河南、四川均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在广西,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海南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云南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放权”的同时,各地也在强化事后监管、推进信息公开等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如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组织实施,规范运作;各相关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能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实施监管等。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集采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广东、四川还印发了省级集采机构实施方案。广东于2017年12月发布了《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应采尽采、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合理选择执行方式、落实政策功能、推进公开透明的总体原则。在电子化采购执行方面,对一些品目进行限额限制,并就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四川近日印发了《2018-201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围绕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适用范围、执行时间、日常管理、调整事项等作出规定。其创新性地提出,采购中心将根据不同的采购形式对履约验收采取不同的措施: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项目采购结果的监控;继续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对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和省级单位使用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回访和问效,提高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服务质量。
落实政策功能 更要“脚踏实地”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公共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体现着政府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职能的有力抓手。多省均在本期集采目录中着重强调推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北京、黑龙江、浙江、西藏、云南等地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各项政策目标进行了调整。
如,北京本期集采目录新增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内容。黑龙江强调对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浙江强调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西藏强调发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功能。云南新增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内容。
“将政策功能要求融入到集中采购目录中,有利于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资源部部长万昊周表示,当前,多数省市已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写入集采目录,这说明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强,但如何保障政策功能的实现,仍需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细则及积极的执行力。他同时建议,可从采购人角度进一步强化政策功能的落实,如果采购人从采购需求、采购立项开始就向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倾斜,将对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起到更直接的作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坚持政策功能取向,说明政府采购活动从预算执行层面逐渐转向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层面,个人认为,这是政府采购的本位回归。”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政府采购与绩效研究中心主任章辉肯定道,“不过,从执行层面看,主要看集采目录中是否列出了针对某项具体政策的品目,才能强化政策的执行力,让落实各项政策目标更加‘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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