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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8部门印发《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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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11-02 15:50【

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8部门印发《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2、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登记的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4、主场和副场所配置的设备设施至少应满足本办法附件(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设施配备建议表)所列条件。

5、主场、副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应当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合格后,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系统对接交互信息。

6、评标专家酬劳由招标人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2020年1月,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文件原文:

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8部门印发《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促进全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场所设施及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两个及以上不同电子评标场所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登记的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交易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招标投标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的,招标人应在进场交易登记时提出申请,明确副场及副场数量,合理确定主场、副场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规定时间内抽取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协助配合有关异议和投诉处理。

主场、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主场、副场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负责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见证服务,如实记录评标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协助配合有关调查处理。

第三章  技术与设施保障

第九条 主场和副场的场所建设、设置、管理、服务等要求应当符合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所配置的设备设施至少应满足本办法附件(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设施配备建议表)所列条件。

第十条 主场、副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合格后,选择与省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互联,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系统对接交互信息。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原则上采用主场电子交易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并至少在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向副场发出远程异地评标设备调试申请,向副场提供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指南及各类系统运行环境技术说明书(含浏览器版本、各类驱动程序、中间件及插件等)。副场应在远程异地评标机位预先部署有关系统运行环境,配合主场开展网络连通、交易系统共享、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主场、副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确保项目评标及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四章  组织评标

第十三条 主场、副场评标专家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应当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抽取方式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场、副场各自负责本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或意见分歧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成员协商讨论。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进行讨论或者通过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的,应当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和音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交互。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标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第十九条 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评标时,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开始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评标开始时间2小时仍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在4小时以内解除故障的可继续评标;超过4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如延期评标,招标人及参与评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见证服务并采用音视频设备在线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评标结束后,副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原件、电子文档、音视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移交主场保存,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酬劳由招标人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库抽取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专家所属专家库规定的劳务费标准或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同一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电子交易场所之间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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