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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固定价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3个争议问题

2021年02月04日15:08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该条文对于建筑实践中多种多样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确立了一定的计价标准。在法院审理工程造价纠纷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该条文因为明显不利于施工企业一方的立法缺陷也引发了争议,简化了法院审理程序的同时却封堵了建筑企业寻求司法救济的通道,由此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一、 固定价合同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防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真实案例】固定价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3个争议问题

固定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根据2013年《(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件》,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二、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是否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

固定总价是仅仅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做调整,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虽然不能以正常的商业风险作为变更的理由,但并不意味着一律不能进行调整。

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固定价合同是否给予鉴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中固定价合同的特点以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在(2016)苏民终213号"南通新华公司与苏州东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中,江苏高院认为:"新华公司实际施工中采取土方大开挖方案并非由于新华公司自身原因所致,而系工程实际情况所致,且采取土方大开挖方案前,新华公司报经监理机构审批同意,故增加的费用163.4万元理应由东宝公司承担。一审仅以涉案工程为固定价合同为由,认定东宝公司不承担该部分增加的费用,有违公平。新华公司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2013)民申字第996号"中交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案涉工程为固定价合同,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又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因此,在双方就可调整部分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建三公司的申请,委托湖北中诚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将中诚公司的鉴定结论作为计取商品砼增加费的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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