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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司法鉴定中决定输赢的十个造价+法律问题,各方当事人务必门儿清!

2022年11月23日09:58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司法鉴定中决定输赢的十个造价+法律问题,各方当事人务必门儿清!

据统计,约70%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于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对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法律的了解,导致部分鉴定工作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甚至出具一些错误(非法)的鉴定意见书,不仅影响了司法审判工作,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司法鉴定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入手,采取问答形式,帮助大家了解司法鉴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1.现场勘验应由哪一方组织,哪些人参加?

答:根据相关规定,现场勘验工作应由委托人组织,由鉴定人、当事人(代理人)、专业技术第三人(如需要)参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并不包括鉴定辅助人,鉴定机构应委派具体负责鉴定的造价师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得委派鉴定辅助人代替鉴定人参加,否则就会影响该现场勘验记录的合法性。

2. 鉴定人参加现场勘验活动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参加现场勘验是鉴定人的义务。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造价师证等有关可以证明自己是案件鉴定人的相关证件,以备查验。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具以上证件,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具可以证明自身是案件鉴定人员的相关证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本次现场勘验无效。

鉴定人员应如实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委托人、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或虽然参加现场勘验而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不影响勘验记录的合法性。

3.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和取舍?

答: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的依据必须是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造价鉴定过程中涉及所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鉴定机构都应第一时间将此类问题交由委托人决定,即使鉴定机构有能力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也不能代替委托人而擅自决定,更无权擅自对鉴定证据加以取舍。否则,就会构成“以鉴代审”违法行为。

鉴定机构只能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无权就案件涉及的法律性问题发表意见。

4.在既无施工图纸,又无建筑标的物(标的物已灭失)的情况下,鉴定人能否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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