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权限资质延续申请方式
资质证书上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资质,又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待部级资质延续制证后,再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发市、区(县)两级资质证书。
二、部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申请延续要求
资质证书上有部级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前,需向我委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的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见附件2)。同时,我委将对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提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