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与省审计厅近日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重点细化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并明确了程序和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三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三种适用情形中的第一种作了具体解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也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把工作中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同时结合海南省实际梳理出了十五种“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细化了程序和要求。海南省财政厅相关同志介绍说。
《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是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值得一提的是,《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将“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具体细化为十五项内容:
一是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是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
三是在全国、全省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
四是发表论文、文章,出版图书;
五是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是委托单位或个人创作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
七是需向个人收集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