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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2024年07月04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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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加快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经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分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本地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理顺地方监管体制机制,明确本级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好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用于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合理规范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形成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指导督促本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推行制度规则目录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政策措施评估清理和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并动态清理更新,未纳入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制定单位应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外,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四)统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示范文本应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标,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五)加强招标投标多跨协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数据融合,共建共享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加强案件协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强化对本行业(领域)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综合治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二、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

(六)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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