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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3年08月04日09:42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6部门发布《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原文如下:

文件原文:

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标保证金退还机制

(一)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涉嫌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除外。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本地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实施细则。

(二)全面清理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含以往年度)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工作开展情况和投标保证金未退还原因和处理情况等形成工作报告,于2023年5月2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投标保证金清理长效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清理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二、阶段性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四)阶段性停止收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可暂停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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