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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2021年12月17日17:17 

浙江: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浙江: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事前预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法律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违法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工程的名义支解发包工程,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不合理工期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质量责任;鼓励在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按照公平原则约定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

(二)切实保证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上限等进行设计,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标准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三)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施工工期和合理费用。项目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工期定额要求,低于定额工期70%的,组织专家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相应调整相关费用。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因不可抗力停工的,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二、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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