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建〔2022〕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