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强化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于建设项目资金的合法和安全使用.保障项目工程质量.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有其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提升和改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及业务管理水平.以引导基建财务及业务管理工作良性发展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笔者借助于十余年国家投资建设項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经验,总结了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就此与审计同行及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二、国家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常见问题
1.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违规,执行不力。实践中,项目单位资金管理意识淡薄,生产资金短缺时挪用项目资金以应急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项目单位为了达到年度预算完成率考核目标,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例如:某项目,由于实施工作进展缓慢,截至11月末,预算执行率不足50%,项目单位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又如:某项目单位为达到预算完成率,在一项包工包料的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为合同金额的40%”,而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上述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给项目资金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项目建设周期拖期,影响投资效益。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周期有严格的规定。由于建设项目前期投入大,若周期过长,随着科技的更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设计阶段的目标如不能按期完成,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达不到预期效果,使项目建设不能发挥其应有效益,更严重的将导致项目投资失败,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导致项目建设周期拖期的原因有多种,如:气候原因.地质原因.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等,而审计中最常见的项目建设拖期现象,则主要是由于重项目申报.轻项目建设管理,申报项目资金时积极,项目实施阶段懈怠。有些单位即便项目已竣工并符合验收条件,也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中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建设周期已成为建设项目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也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关注的问题。
3.项目建设不合规,概算外.提高标准.扩大规模问题频发。如前所述,由于存在建设单位重申报.轻管理现象,致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批复设计内容实施.概算外工程投资挤占项目成本.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频繁发生。因项目管理人员对相关法规学习不到位,理解上存在误区,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人员的质疑,给出的理由多为“项目实际需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相应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均明确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列支项目投资。因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概算外.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涉及的投资是不予确认的。
4.列支超标准.不符合规定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一是项目列支超标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对该类费用均有明确规定。二是索取发票不及时,至竣工决算审计阶段仍然存在部分投资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其开具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或无责任人签字。对该类费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三是税务风险意识淡薄,项目中列支各类专家评审费往往通过造表形式发放,未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以规范列支费用,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四是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5.不重视基建财务部门的作用,基建财务队伍不稳定,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多数建设单位,认为财务部门只是对经济事项进行简单的记账.算账.报账,不能够创造经济价值。有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人员甚至于不知道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二是基建财务队伍不稳定。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通常都较长,审计中常常遇到基建会计更换频繁现象,而新任基建会计对历年基建财务情况往往是一问三不知,这就给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影响到审计工作的效率。三是对基建财务人员未能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许多基建财务人员在未全面掌握基建财务核算原则.未深入了解建设项目流程的情况下从事基建财务核算工作,未能够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以概算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完整。如:某单位某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概算批复的01工房和02工房及项目各台(套)设备分别设置各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决算报表中各工房和各设备数据来源不清晰.报审金额不准确。
6.招标过程不规范。实践中,对于法律法规及批复文件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都能够按规定进行招标。但是,有的项目招标过程存在一些不合规现象。一是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规定限额但未另行组织招标,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二是化整为零,以未达招标限额为由规避招标活动。三是投标单位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通过有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特别高,有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特别低,但是总价不超出招标控制价,并最终获得中标资格。施工时出现报价高的项目干得多,报价低的干得少,甚至出现通过变更签证的方式将报价低的项目变更为其他单价高的项目,其中不乏严重偏离市场单价情况。
7.工程结算把关不严,工程造价人员编制竣工结算报告不准确。有的工程结算报告将甲供材在建设成本中重复计算;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代缴水电费在工程结算报告中未进行扣减;有些设计变更会导致工程费用减少,但施工单位往往不会主动编制减少费用的变更结算,还有些变更单纯为了增加工程费用,而与施工和工程本身的必要性无关,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造价人员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