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程保函。此次的实施细则对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
相关内容如下:
降低缴存额度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2.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违规新设或者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
3.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推行工程保函